“喜羊羊”全国维权超市成第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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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

  “喜羊羊”全国维权 超市成第一目标

  《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中的各个形象已经是家喻户晓,很多商家从中看到商机,纷纷使用动画片中的形象制作商标或者商品,但都未获得动画片形象所有权人的许可,"喜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人开始了全国维权,首要目标便是全国各大超市。

  自从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热播后,该动画片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便风靡一时。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各种商品也纷纷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一些商家看中了这里的商机,未经授权擅自将“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印到了产品上,并在商场和超市等进行销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始了他们的全国维权行动。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了天络行公司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蓝卓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一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使用“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的书包,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

  被告:超市尽到审查义务 联营商进货有疏忽

  超市发辩称,蓝卓公司作为超市发的联营商在超市租赁柜台销售商品,商品销售后向其支付提成。其已审查过该联营商的进货手续,包括涉案商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销售许可证等,已尽到审查义务。而且目前超市发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蓝卓公司辩称,广州市金浩泉手袋厂在天意市场有销售摊位,公司从该处进货并取得商品生产、销售手续。进货时商品是打成大包的,无法得知包裹中有什么样的货品,公司共进了4个涉案书包,现已停止销售。公司进货时从天意市场取得的手续不全,主观上有疏忽,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经授权不许销售 卡通形象产品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目前国内各大电视台热播的动画片,深受各年龄层观众的喜爱,该片获得了包括“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在内的各种奖项。同时,该片还入选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动漫作品保护目录》(第一批),属于7个重点保护的民族动漫品牌之一,因此该动画片的卡通形象享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及市场发展前景。天络行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经该公司调查发现,北京超市发双榆树店销售印有“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嘟嘟熊”牌书包,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发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据了解,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超市发申请追加在该超市租赁柜台销售涉案书包的蓝卓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追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络行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有明显涉嫌侵权商品 超市应谨慎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卡通形象为知名儿童动画形象,销售商在进货时对商品本身或包装装潢中有上述图案的商品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商品,需审慎查验商品的来源及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蓝卓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渠道证据,亦无授权证明,未尽应有注意义务,构成侵权。超市发与蓝卓公司签有协议,约定其对蓝卓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监管的义务,涉案书包在明显位置使用知名儿童动画形象的美术作品,超市发应给予较高程度的注意,要求供货商提供进货来源及授权证明。超市发未尽上述义务,亦构成侵权,应与蓝卓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10年年底,天络行公司对浙江台州市的4家超市提起了诉讼,后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而结束。日前,记者又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也成功调解了一起天络行公司诉北京某超市出售的书包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喜羊羊”卡通形象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经丰台法院调解,超市表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警示:销售商 也要读懂著作权法

  记者调查发现,无论是北京还是台州,法院在对案件审理时,超市都会感觉作为销售方成为被告很冤枉。而很多超市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超市作为商场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以后,权利人应该直接向进货来源的单位去申请索赔,或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应该向销售方提起诉讼。

  对此,海淀法院法官李囡分析此类案件表示,在以往销售侵权产品被诉的案例中,多见超市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但从此案可以看出,超市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商品侵权不明显,超市的注意义务较低,如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渠道证明,即可免予赔偿,仅需停止销售。然而,对于明显可能涉嫌侵权的商品,超市等销售机构应提高注意程度,审查商品来源及获得授权的情况,无法查实则不予销售,否则就要与直接销售的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商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也给那些正规的超市敲响警钟,希望他们能引以为戒,合法经营,不要助长侵权行为的发生。

  【延伸阅读】

  超市对所售商品使用的商标负有的审查义务

  (一)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应承担侵权责任。销售商相对于(供货商)出卖人是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规定,供货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给销售商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具有合法依据。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销售商可以此为由向商标权利人进行抗辩。超市相对于一般消费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又是商品的销售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只要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侵权,即使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也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二)超市侵权责任的判断。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不法行为,法官对其停止侵权的请求就应该支持,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即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形下,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是否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要看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原则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不知道”是指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不能发现。但是,销售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谨慎,否则将推定其知道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这种合理的谨慎又称为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如果销售商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虽不能免除销售侵权商品的民事责任,却有可能通过适当的举证免除赔偿损失这一主要的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中,超市如果通过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该可以使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得到限制,免除赔偿责任。

  编辑点评: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及约束。在一般人的思维里,感觉超市比较冤,其实不然,超市既然向顾客提供商品,就要尽量保证商品的合法性,最基本的如商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卫生许可等,要求高一点的如商品是否是从正规渠道通过合法程序进购的,进购的商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利等。

  来源:中国大律师(zgd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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