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76号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郭东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艳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敏,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清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清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玉秀(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