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匡载华。
委托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应梦,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应梦、深圳市金杰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姚鑫
审 判 员 魏梅
代理审判员 喻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媛(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