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3号
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902A。
法定代表人匡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秋红,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纳天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晓然。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恒亮达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裙楼**v>
经营者庄伟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纳天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恒亮达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代)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