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去科学城科珠路**902A。
法定代表人匡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秋红,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士凯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世纪汇都会轩1316-1318/div>
法定代表人陈海雄,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南科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南路赛格苑****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燕璇,总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伟,广东海建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14元(已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607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代)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