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曼丽,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
代表人:HIENTRANTRUNG,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曼丽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享有的第G610601号及第2489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周曼丽自签订本调解协议十日内向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内支付人民币28000元整(户名:舒东,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东山支行,卡号:62×××95);
三、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周曼丽在本案中的侵权责任;
四、如周曼丽逾期支付人民币28000元的赔偿金,则周曼丽应承担人民币50000元整的违约金。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周曼丽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该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订之日即2014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江闽松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林(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