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判决书
原告
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誉、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姓名
张春雷(身份证号:XXXXXXXXXX********)
住所地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螺4组21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被告张春雷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张春雷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3.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先后荣获“网民最熟悉品牌奖”“中国十大运动鞋企业”等荣誉称号。/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春雷鞋店”网店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网店上的涉案商品已经下架,撤回了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春雷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查明事实
权利商标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鞋垫;运动鞋;足球鞋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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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从被告张春雷开设的名称为“春雷鞋店”网店中购买标题为“【断码清仓】运动鞋男网面透气跑步鞋户外休闲鞋高中学生旅游鞋子”的运动鞋一双,并将购买的物品寄送至该公证处。同时,对该店铺进行浏览截屏,截屏内容显示售价为68元。公证处收到上述购买的物品后,核对订单、拆封并予以拍照,嗣后将原物品封存交申请人保管,并出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2267号、第2268号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
商品:相同
商标:相同
具体比对如下:被控侵权商品在鞋盒及运动鞋上多处使用361°,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情况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春雷鞋店”于2020年7月28日关店,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禁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976件,销售金额共计134,534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合理费用
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调查取证费68元。
判决理由
一、关于侵权责任问题。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网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控侵权商品已经在拼多多平台下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审判员陈杰华
法官助理程倩
书记员张晓利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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