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义市新都量贩式娱乐会所,经营地:贵州省兴义市桔上办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四楼新都KTV)。
经营者:陈自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颂今、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上述著作权人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包括以原告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三年。期满前六十日,若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合同自动续展,此后亦照此办理。
2019年8月2日,经原告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黎文杰的申请,通过“权利卫士”对涉案歌曲进行证据固定,并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有权行使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提起本案诉讼;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本案原告放映权的行为;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和维权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焦点,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形成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创意、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人的证据。本案中,音像管理协会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我是传奇》DVD光盘合辑、《MTV典藏》DVD光盘合辑,有正规的版权号、国际标准编码ISRC和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应认定该合辑为合法出版物。本案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颂今、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分别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蝶(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颂今、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均通过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著作财产权信托原告管理。原告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前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对涉案作品有管理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相关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
《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音像管理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向法院提交的公证内容为原告与以上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公证书能够证实,已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和以音像管理协会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授予音像管理协会行使。上述授权合同的双方就合同有效期有自动续展约定。故一审法院确认音像管理协会在本案中有权行使涉案作品已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诉讼。
关于第二个焦点,本案中,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害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经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启用歌曲点唱设备向公众提供点唱服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作品放映权,原告有权对被告的该行为提起诉讼。结合公证的取证过程,可以确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置的歌曲点播系统收录了涉案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提供卡拉OK播放经营服务,侵害了原告管理的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新都会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00元,由上诉人兴义市新都量贩式娱乐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陆坤
审判员雷蕾
审判员白帆
法官助理李震
书记员程坤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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