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扬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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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804民初5028号

原告: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
法定代表人:庞俊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智扬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楼****807
法定代表人:马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提起诉讼,而基于本案相同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被告诉原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此案应移送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6552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瑞
书记员洪嘉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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