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9)京行终7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宝,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伦洪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成,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亓蕾
审判员闻汉东
审判员吴静
法官助理韩哲宏
书记员何雅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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