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3民初29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刘圩镇刘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QBXXK8Y。
经营者:张从之,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有效期限分别至2022年6月20日、2027年1月6日、2029年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涉案商品因有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权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另查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1年,于2020年2月5日更名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被告经营的行业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系同种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经当庭拆封比对,外包装箱上部有王牌字样、电视机正面底部印有“4K王牌”字样,开机画面显示“TCL王牌”,与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图形相同。在未经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形下,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就其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所经营店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泗县刘圩格力专卖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阳顺
审判员许劲松
审判员刘柳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