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知民初7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杨小林(原桃源县漳江镇宝岛眼镜店经营者)。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林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事宜已达成庭外和解,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基于双方已解决本案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樊英
审判员许成东
书记员黄宇洁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