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周跃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锦虹
审判员杨蕾
审判员胡伟东
书记员陈鲁华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