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民初287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佳美百货综合批发部。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襄平街90号17101-02-15-西1-612。
经营者:赵连家,业主。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春雯
审判员曹振宇
审判员张晓丽
书记员董泽楠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