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初280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乐福商行,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广兴西街**。
经营者:汪伟,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新远
审判员张文婧
人民陪审员张巧梅
书记员马小晶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