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473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大汇仓服装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经营者:刘锡儒,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进,男。
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洋
法官助理程倩
书记员席璟怡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