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涪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10月21日实务研究251字数 189阅读模式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7163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涪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君。 本案按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洋 法官助理程倩 书记员张晓利 2020-09-27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ilawye.com/11081.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