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92民初77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朝鲜族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
法定代表人:金星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铭,男,朝鲜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白晶
人民陪审员周德玉
人民陪审员张桂芬
法官助理何岩
书记员王敦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