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民初27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姗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桂平,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尚俊,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娜,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传师
审判员牛祺忠
人民陪审员邱宪民
法官助理闫滨
书记员丁立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