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孙秀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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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5523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秀山,男,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慧凌
法官助理付颢瑜
书记员张萌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