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5523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秀山,男,住潍坊市昌乐县。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慧凌
法官助理付颢瑜
书记员张萌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