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下河首村**。
法定代表人:潘水则。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水则,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10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潘水则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李丹丹
审判员谢檬杰
书记员缪洪娇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