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初332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培康宝奶粉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路院路**
经营者:吴文明。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柯星霞
审判员郑婷婷
人民陪审员李伯宏
书记员陶嘉澍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