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知民初254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常静,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特别授权。
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游俊岭
书记员邵悦恒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