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初8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兴华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55-15-(21-22)号册号320482600073832。
经营者:陆海英,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陈倩
审判员顾洋
书记员邓兰铭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