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坛区金城兴华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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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初8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金城兴华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55-15-(21-22)号册号320482600073832。
经营者:陆海英,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陈倩
审判员顾洋
书记员邓兰铭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