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初398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梁垛镇华和食品超市,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台南社区天仙路西侧(店招:大华联超市)。
经营者:王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娟
人民陪审员王益宏
人民陪审员杨秀萍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江嘉曜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