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3知民初487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天昊副食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经营者:孟凤玲,个体工商户。
本案按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游俊岭
书记员邵悦恒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