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民初341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家笨笨香熟食店。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红岭家园小区安置楼2013(19-2-3)
经营者:李刚,业主。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晓明
审判员曹振宇
审判员张晓丽
书记员董泽楠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