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民初325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西区凤姐鸭脖店。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大西街**
经营者:姚凤,业主。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晓明
审判员曹振宇
审判员张晓丽
书记员董泽楠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