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初175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王保星副食品店,,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遥观镇建农村委沟**
经营者:王保星,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顾洋
审判员陈倩
书记员李倩云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