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民初285号
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神舟路**。
法定代表人:吴加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宏伟区久久惠超市。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奥林园******
经营者:何艳,业主。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蓝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晓明
审判员曹振宇
审判员张晓丽
书记员董泽楠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