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5922号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7130N。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路路,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一,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飞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剧院路**1-131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TG525T。
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天河路**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130XL。
法定代表人:孙继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亮,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房赤敏
法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杨梦洁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