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292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化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华臻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张店区柳泉路**百脑汇楼VIVO商铺。
经营者:吴丽华。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玮
书记员张慧玲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