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6547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铝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湖南金凤凰建材家居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东侧)d法定代表人:胡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铝,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成都泰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易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群英
法官助理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唐丹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