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50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江苏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好又多超市王垛加盟店,经营场所海安市雅周镇好又多购物广场。
经营者:张继红。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冬
法官助理周蓉
书记员盛琰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