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初21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高姗,江苏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中中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东都西路。
经营者: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梅,女。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赵玉兵
审判员施婷婷
审判员杨迪
书记员陈煜雪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