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290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老许管道安装服务部,经营场所淄川松龄路街道天鹭广场西街**的“水星智能厨卫电器”店铺。
经营者:许兴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利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玮
书记员张慧玲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