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294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化工商城慧杰整体厨房经营部,经营地址山东,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鲁厦装饰材料城北门西侧的“樱花卫厨”店铺经营者:王青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玮
书记员张慧玲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