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0703知民初23号
原告:陈彪,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吴浩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沪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848Y2A
地址:新乡县合河乡郭小郭村南合河东崔线与胡韦线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被告:王东,男,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久航,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陈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陈彪承担。
审判员王五朝
书记员时孟笛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