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1知民初113号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黄俊
人民陪审员廖正夫
人民陪审员靳伟
法官助理何娅
书记员周靓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