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07知民初111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何忠卫,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科见
审判员孙孝明
审判员张秋岚
书记员郭子琪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