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6179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永佳西路**法定代表人:闵新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小船队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陈希
法官助理杨微
书记员彭幼华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