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2468号
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亚东图片社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太阳船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素萍。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
审判长曲峰
人民陪审员王鑫
人民陪审员马志清
书记员董月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