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111民初25457号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5457号
原告:赵翠娥,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景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定代表人:吴繁华。
委托代理人:李翠波,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赵翠娥诉被告广州景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翠娥以与被告广州景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翠娥撤回对被告广州景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赵翠娥负担。
审 判 长 邹宇婷
人民陪审员 李冬燕
人民陪审员 柯兰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