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34639号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麦语面包店,住所广州市白云,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江兴路**后座)首层宋体;经营者:黄国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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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多缴纳部分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佳敏
人民陪审员孙峰
人民陪审员李伟芳
书记员黄文敏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