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105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志欣经营部,住所广州市白,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天州家居城**代码×××F6P。
经营者:李荣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提示:本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佳敏
人民陪审员陈秀娥
人民陪审员何丽和
书记员黄文敏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