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3民初1621号
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馨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基路****A1022
法定代表人:刘媛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提示:本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准许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邓瑞华
审判员林敏
审判员左斯
书记员梁洁明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