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42485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提示:本文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咏
人民陪审员 黄慧琦
人民陪审员 曲怡倩
法官助理蔡泳书
书记员李锐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