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南法执字第26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罗骇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赖欣,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关于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赖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赖欣应向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的赔偿金2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因赖欣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12522.12元,扣除执行费88元后,余款依法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珠大道桃源村34栋504号房(产权证号:40××**),已被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并依法向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债权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牌号为粤B×××**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已办理抵押登记,且使用年限较长,无变现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无需查封无需处理该车辆。另本院到被执行人原户籍所在江西省赣州市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E区45号103室(不动产权证号:S00275206)、江西省赣州市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D3栋101室(不动产权证号:S00280609)、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18号蔚蓝半岛C4栋105室(不动产权证号:S00253747)共三套房产,已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并依法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债权分配。本院对被执行人赖欣消极执行的行为作出决定,将赖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取证及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明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广州特许经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