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初3525号之二
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天安总部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11644E。
法定代表人:罗骇浪。
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晓梅。
委托代理人:王永顺、王金凤,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海岸伟才幼儿园,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容大,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容大东海岸小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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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侯晓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晓梅、第三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海岸伟才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5元,由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根胜
(广州特许经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