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资阳世纪伟才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余山,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骇浪。
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世纪伟才幼儿园诉被告广州伟才科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资阳世纪伟才幼儿园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文铂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广州特许经营律师)